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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承包地农民城镇生活多年 法院依公平原则判赔
作者:成冬梅   发布时间:2008-04-13 10:42:29


    虽为农业户口,但无承包地,并嫁至城镇生活多年,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4月10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给出肯定答案,一审判决被告陆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姚某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12日,被告陆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姚某发生碰撞导致姚某受伤入院治疗17天。经鉴定,姚某构成十级伤残。2007年8月30日,启东市公安局交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无责任。

    另查,姚某系农业户口,但无承包责任田,2001年8月11日与非农户口的陈某结婚,陈某在城镇有住房。

    庭审中,两被告均同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系农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理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是农村户口,然其已无承包土地,且在城镇生活数年,按照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按城镇标准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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