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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丢货物 法院判决照价赔
作者:胡 波   发布时间:2008-04-11 11:39:03


    4月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石城县某快递公司需按市场价赔偿原告何某货款420元并退还货运费20元。

   今年1月,原告何某将10盒花生礼品盒交付给被告石城县某货运公司要求其托运给南昌亲戚,被告在清点货物后给原告开具了货运单并收取了何某20元运费。货运公司提供给原告何某的制式货运单中没有约定关于货物丢失或损坏赔偿的内容,也并未向何某询问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一个多月后,何某的亲戚没有收到该笔货物。何某被货运公司告知该货物可能由于货运司机大意导致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能尽到自己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导致货物丢失,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提出按货运公司内部规定的货物丢失赔偿双倍运费的抗辩于法无据,故被告需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制式货运单中并没有约定有关货物丢失赔偿的标准,因此货物价值按市场价计算。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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