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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不慎撞伤行人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8-04-14 11:08:56


    出租汽车撞伤行人,明知应负全部责任却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4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以及烤瓷牙后续治疗费等损失2万余元。

    2007年9月晚,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徐先生,将过人行横道线时的尹先生撞倒,导致其跌伤和5只新装的烤瓷牙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徐先生负全部责任。因双方赔偿问题协商未成,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以及烤瓷牙后续治疗费等损失2.8万元。

    徐先生和汽车公司认为,徐先生是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事发时为职务行为,事发后,被告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和支付赔偿款4540元,公司仍愿意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但不承担烤瓷牙更换的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徐先生系职务行为,应由被告出租汽车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扣除已付的4500元,余款1.6万元由被告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原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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