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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内停放车辆溜行撞伤买菜人 车主担主责
作者:焦长宝   发布时间:2008-04-14 11:15:12


    集贸市场内停放的车辆突然发生前溜,撞伤买菜人。4月14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车辆所有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3万余元,集贸市场承担车主所不能履行部分15%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7年8月11日,苏某将非标准机动三轮车停放于启东花园路集贸市场内46号门市前,在其本人离开停车地点后该车自行前行撞上正在购物的郭某,致其受伤,经治疗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郭某花去医疗费11212元。交警大队认定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与车主、集贸市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提起诉讼。集贸市场认为在其事故发生中没有过错,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临时停车未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导致郭某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集贸市场是该菜场实际经营管理者,应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其对菜场这种人群密集场所,未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有效防止人车混杂可能导致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显然具有过错。另交警部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上的过错认定,并不妨碍法院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确定侵权责任承担,集贸市场应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可在承担该责任后向被告苏某追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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