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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打伤他人之后去向不明 出租司机载客逃离须担责
作者:韩根南   发布时间:2008-04-14 13:41:20


    在加油站等候加油,由于后排出租车的乘客认为前排出租车司机动作过慢,双方发生争并打伤前排出租车司机后,后排出租车司机载着乘客逃逸,在乘客去向不明的情况下,后排司机被告上了法庭。今天,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后排出租车司机赔偿前排出租车司全部损失合计人民币3529.44元的判决。

    去年5月9日凌晨,出租司机周洁在民和路一加油站加油,遇排在其前的出租司机陈金宝驾驶的车辆动作过慢,周洁车上的乘客就辱骂前排司机陈金宝,并打伤了司机陈金宝后,周洁驾车载着乘客逃离现场。在附近居民群众帮助下,公安110民警随即到场,将周洁带回警察局,并为陈金宝开具验伤单至就近医院进行验伤,验伤结论为:左眼睑皮肤裂伤,左胸部软组织挫伤。

    今年1月,陈金宝将周洁和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审理中,周洁对陈金宝的诉讼事实没有异议,但将陈金宝殴打致伤的是自己车上的两名乘客,而非自己所为,应当由两名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陈金宝的诉讼请求。另外还认为,自己系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需挂靠的公司承担责任。挂靠的公司则认为,周系个体工商户,享有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每月收取150元管理费而已,也不同意陈金宝的诉讼请求。当时,周洁因未使用计价表,无载客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告周洁及乘坐其车的两名案外人与原告发生纠纷,殴打原告致伤后,再由被告周洁驾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该两名案外人的确切姓名与地址,故由被告周洁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先予赔偿,待案外人出现后,被告周洁可向案外人行使追偿权。同时,两被告之间虽存在挂靠关系,但被告周洁的侵权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并非代表其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公司不应对被告周洁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周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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