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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落高压电线致人受伤 村委会被判赔偿2.6万余元
作者:尹亦农 发布时间:2008-04-15 10:35:05
因早起如厕,原告李先生被某公用厕所外断落在地的高压电线击伤后昏迷,经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为电击伤左小腿,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十字口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6515.97元。
2007年7月18日早6时许,原告因早起如厕在太阳宫乡十字口村某公用厕所外被断落在地的高压电线击伤后昏迷,经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为电击伤左小腿,并住院治疗14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0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十字口村被高压电击伤,原告的各项损失均应由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即十字口村委会予以赔偿。在扣除十字口村已支付的5000元后,法院依法判决,十字口村委会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6515.97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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