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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居间服务存欺诈 律师叫板房屋中介机构业务惯例
作者:王雄光   发布时间:2008-04-15 14:04:48


    今年1月23日,原告陈律师到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租赁房屋居住。被告向原告推荐了朝阳区金蝉南里的某住房一套,并介绍原告与房主见面,收取了中介费1900元。同年2月1日,被告以出租方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向原告收取租金。陈律师认为此居间合同存在欺诈,遂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陈律师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被告收取原告代理中介费,理应促成原告与真正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被告在收取中介费后却以自己为出租人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向原告提供真实的居间服务。

    陈律师认为,被告收取原告代理中介费,与原告存在口头居间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提供虚假居间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作为服务的消费者,因被告没有促成原告和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是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居间服务的报酬3800元。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房屋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业务主要存在两种业务模式。其一,由房屋中介机构帮助房主寻找承租人(或者帮助承租人寻找房主),促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中介机构从房主或承租人或双方处收取佣金。此时,房屋中介机构和房主或者承租人之间存在典型的居间合同关系。其二,房主将房屋全权委托给房屋中介机构,由房屋中介机构对房屋进行管理(比如修缮、装修等以符合使用之目的)、出租和收益。房屋中介机构则按照与房主另外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费用。此时,房屋中介机构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并不是房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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