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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在房贷合同上签字 18名"仗义朋友"担责10%
作者:伊莉 发布时间:2008-04-16 09:55:15
18名“仗义朋友”碍于朋友情面,为帮做销售的朋友提高业绩,在本不是自己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却在实际借款人拖欠到期按揭款时被银行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诉称,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为购买北京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城的房产陆续与工行亚运村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中润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工行亚运村支行发放了贷款,但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均不同程度地拖欠到期按揭款。工行亚运村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女士等18名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中润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均答辩称,虽然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真实的,但是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之所以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因为房屋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而让其帮忙签个字,并告知销售合同并不需要实际履行。他们碍于朋友情面,不好拒绝,就帮忙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了。而事实上,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并未实际得到房屋,也从未支付过首付款及月供款,所以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中润公司在答辩中承认,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并不是实际的购房者,房屋也并未实际交付给他们,因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也并非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所使用,而是由中润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中润公司对银行的起诉金额无异议,愿意独立承担全部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希望能免除杨玉霞等18名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行亚运村支行与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从形式到内容,均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润公司承认并未向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提供住房,而房屋贷款亦为中润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故中润公司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但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向中润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其行为帮助中润公司实现了套取工行亚运村支行的贷款,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存在过错,其应向工行亚运村支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中润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对中润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向工行亚运村支行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工行亚运村支行与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工行亚运村支行与杨女士等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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