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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都是债 无理不还判败诉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8-04-16 14:15:31


    向他人借款,但因写的是“欠条”而不认账拒不还款,4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欠款人偿还原告借款10.5万余元。

    2004年和2005年,卢先生两次向俞大妈借款10万元和15万元,约定每月底归还4000元,并出具同一张借条。卢先生在第二次借款时在原借条上改为欠条并具名卢XX。到2007年10月底,卢先生陆续归还俞大妈14.5万元,故卢先生认为,原借款中的14.5万余元已还清,其后剩余的10.5万余元是“欠条”,而非新设的“借条”,没有还款期限勿需还款。因此,俞大妈于今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先生偿还剩余借款10.5万元。

    法院认为,从“欠”和“借”二字被告无理由证明其主张,无论是“欠”还是“借”都是债务,而且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被告在偿还14.5万元借款后,没有向原告收回借条和欠条原件,被告也未能提供原告承诺不还欠款的相应证据。而原告提供的欠款证据充分有力,因此被告签名的欠条已经构成新的借贷关系。故法院依据欠条内容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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