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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赝品只能自认倒霉? 法院对艺术品投资潜规则说“不”
作者:周媛   发布时间:2008-04-16 14:57:41


    古玩字画等艺术品投资是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当,凭的就是一双明辨真假的慧眼,如果眼力不济,花高价钱却淘得赝品,也只能怪自己眼拙,自认倒霉。这似乎是淘宝行当里亘古不变的一条“潜规则”。但这条“潜规则”却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日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依法撤销了一起赝品字画买卖合同,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是一家书画廊的老板,经常到各处鉴宝、淘宝。2007年底,张某经朋友介绍到李某家中鉴赏其收藏的一幅墨宝。李某称该作品是别人抵账而来,真假自己也不清楚,如果张某认为是真品愿意收购,就出价1.3万元。张某经过几番仔细鉴别,认为是真品,遂与李某协商最终以1.1万元的价格买了下来。付款后,张某要求李某书面承诺卖出的是真品,李某拒绝,张某相信自己的鉴宝能力,便也没再坚持。事后,张某满心欢喜地请行家里手来赏宝,却不想几位行家都说是赝品,张某也越发相信自己买了假货。张某要求退货遭拒,便以恶意欺诈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2000元。

    庭审中,李某则辩称,自己自始至终没有保证卖出的是真品,没有故意欺诈的恶意。即使是赝品,按照行业惯例,买家也只能自认倒霉,没有退货的道理。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权威部门鉴定,认定该幅作品确系赝品。

    赝品买卖是否有效?谁又应当为此负责呢?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合意以1.1万元的价格买卖该书法作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张某多次询问李某作品是否是真品,多次进行鉴别,要求李某出具保真承诺书,并最终以1.1万元的高价购得该作品,可以认定张某的真实意思是购买真品。李某明知其真实意思,但没有明确表示该作品是真品或是赝品,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任由其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因此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但是,张某因为自己主观上的失误,对标的物的真假性质产生误解,使得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因此该买卖合同是因张某重大误解订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张某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原、被告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因此李某应返还张某1.1万元。另外,因为双方对合同被撤销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应自己负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用,也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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