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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舞摔伤小学生状告活动中心 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作者:尹亦农 发布时间:2008-04-17 10:08:47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小学生因在练舞过程中滑倒骨折,状告青少年活动中心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的纠纷。日前,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告欣欣(化名)诉称,2007年3月,其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舞蹈教室上课,下课前10分钟练习侧首翻动作时,由于地滑控制不住身体,老师没有尽到保护职责,造成左手臂弘骨前端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并未帮助救护,而是让家长自行带原告就医。经积水潭医院治疗,虽然痊愈但原告的左臂外翻,以后仍需进行矫正治疗,导致其功能和美观均受到影响。被告作为收费授课的单位,应对孩子的安全负有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3984元。 审理中,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认可原告在其舞蹈班上受伤的事实,并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原告也同意放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和部分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确定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一次性补偿原告欣欣医疗费一千二百零三元、交通费一百零九元、护理费二百六十元、营养费一千二百二十八元。被告当天即向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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