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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民工讨工资获胜 公司经理报复伤人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8-04-17 13:57:08
民工陆女士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引起公司不满并被该公司员工打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以行政处罚,4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赔偿陆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100余元;
农民工陆女士是某商贸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其于2007年3月提出离职。为了讨回工资陆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并获得支持,商贸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被法院判决败诉。于是商贸公司经理李某耿耿于怀。9月的一天中午,李某带领公司员工十余人,来到陆女士经营的办公用品店铺,动手就打了陆女士和屋内的店员,使陆女士致轻微伤。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另陆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 庭审中,商贸公司认为,陆女士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的纠纷,是原告谩骂和情绪激动造成冲突,实际上双方人员都受伤,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等人的行为是为了被告公司的利益,这由李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事发前的意思表示佐证,被告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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