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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往返机票迟迟不付票款 航空公司起诉旅客及旅社
作者:刘红宇   发布时间:2008-04-18 08:48:39


    北京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小(化名)和某旅行社支付机票款合同纠纷案,近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原告诉称,其是具有航空运输代理业务资格的专业企业。2007年8月3日,被告通过原告预定北京至昆明双飞往返机票。原告接受此业务,通过机票预定系统向东方航空公司预订了两张北京至昆明往返机票,票款合计2440元。原告已将该票款支付给东航北京营业部。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原告向航空公司预订机票,原告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只要通过机票预订系统将机票打印出后,不管出现退票、改签以及损失赔偿等情况,被告都应向原告支付票款。被告王小承诺飞回北京后再付票款,并由被告某旅行社提供保证,但二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立即支付机票款2440元。

    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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