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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者拖延交付摊位 承租者获赔五千元经济损失
作者:吴坚定 马文彪   发布时间:2008-04-19 10:01:08


    租赁商铺依约到期交付后,出租者却出尔反尔,一再拖延交付,致使承租者蒙受经济损失,不得不向法院寻求主持公道。4月17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出租者赔偿承租者5000元的经济损失。

    2006年11月1日,蔡甲与蔡乙签订《某家具商场转让使用协议书》,约定:蔡甲将其原租用某家具商场使用权转让给蔡乙承包经营,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止,并约定了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等。该协议第十二条还约定:“正门左侧的商铺(即1号、2号摊位)2007年2月30日归乙方(即蔡乙)所有,还有旁边新增的摊位也归乙方所有,全部按每平米12元”。正门左侧的商铺到期交付后,蔡甲经蔡乙同意,两次延期交付使用,并保证正门左侧的商铺延期到2007年12月31日交付,如不按时交付摊位,蔡甲赔偿给蔡乙人民币50000元。2007年12月初,蔡甲将2号摊位交给蔡乙使用,但直至2008年2月2日蔡甲才将1号摊位交给蔡乙使用。为此,蔡乙向江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甲承担不按时交付摊位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蔡乙与被告蔡甲签订的《某家具商场转让使用协议书》和双方口头约定的小铁棚租金数额及支付方法,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协议之约定。被告蔡甲拥有的1号摊位实际交付时间是2008年2月2日,被告蔡甲逾期一个月交付摊位,致使原告不能按时经营该摊位,属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蔡甲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合同履行后其可以获得的确切利益的证据,而且双方约定的损失赔偿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合同法规定,原告诉请的50000元损失赔偿不予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蔡甲赔偿原告蔡乙直接经济损失和经营利益损失共计5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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