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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15000却记账为1500 储户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莫奇云   发布时间:2008-04-23 11:25:38


    储户李文洪利用银行工作人员少扣账内13500元的失误,多得现金人民币13500元。今天,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李文洪多得的现金人民币13500元,属不当得利,判决由被告李文洪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福县支行13500元,并按银行贷款同期档次利率支付从2007年5月20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永福县苏桥镇供电所职工李文洪,于2007年3月30日持农行借记卡到中国农业银行永福县支行下属网点苏桥分理处支取现金人民币15000元,该分理处柜员刘启章错误记账为支取现金1500元,李文洪实际收到柜员刘启章付款现金人民币15000元,当天中午,刘启章下班交班时发现短款现金人民币13500元,经调阅录像查明证实,短款原因为李文洪支取现金15000元,而柜员刘启章实际记账支取现金1500元所造成。找出短款原因后,及时查询李文洪所持借记卡当天取款流水和卡余额,发现李文洪已经分别到中国农业银行永福县支行所属网点桃城分理处自动柜员机支取现金2000元,柜台支取现金1500元,该支行营业室支取现金50000元,卡余额只剩下15元。事后柜员刘启章及时电话联系李文洪,此时李文洪已经离开永福前往北海旅游,李文洪承认多得了现金13500元,并答应回来后再来处理此事,李文洪回到永福后,刘启章多次找到李文洪,要求李文洪退还多得的现金13500元,李文洪均以没钱为由拒不退还。

    2007年4月9日,刘启章又与支行领导李东灵副行长、支行员工刘宏剑三人一同找到李文洪,李文洪立下欠条一张作为凭据,并约定于2007年5月20日归还不当所得现金13500元。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李文洪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文洪返还原告135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07年5月20日起按银行贷款同期档次利率计算);

    广西永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2007年3月30日在原告下属网点苏桥分理处支取现金人民币15000元,该分理处柜员刘启章错误记账为支取现金1500元,被告账内少扣13500元,之后被告将该账内余款支取挪作他用,因此被告多得现金人民币13500元。被告多得现金人民币13500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应当返还。因此被告应当将不当所得返还给原告。对返还不当所得,原、被告约定于2007年5月20日返还,但被告逾期未返还,原告要求被告从2007年5月20日起按银行贷款同期档次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符合规定。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广西永福县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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