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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撞坏京石高速天桥案宣判 车主被判赔23万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4-23 11:39:45
一辆大货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厢突然自动开启,将一个过街天桥撞坏。为此,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北京首发集团公司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了23万余元的的赔偿请求。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祁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2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首发公司2000元。
2007年3月31日早上6点5分,司机任某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京石高速公路进京方向7.4公里处,大货车车厢自动开启,将过街天桥及标志撞坏。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到现场进行了处理,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被损坏的桥梁产生了安全隐患,严重地影响了公共交通,为了减少桥梁被损坏的社会影响,首发公司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抢修,支付了工程费238112元。经了解,任某驾驶的车辆车主为祁某,但车辆又登记在程某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但多次磋商,几方没有赔偿诚意。 首发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损坏的京石高速人行过街桥,是首发公司所有和管理的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没有赔偿诚意,故首发公司将任某、祁某和程某起诉到法院,还把保险公司列为了第三人,要求三被告赔偿过街天桥修复加固费238112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给付责任。 开庭时,首发公司撤回了对任某和程某的起诉。祁某在法庭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他认为车上了全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答辩称,首发公司要求其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的请求不成立。保险公司与本案不存在法律关系,首发公司把保险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没有事实依据,应由侵权行为人或者侵权行为法定责任人承担责任。首发公司撤回了对任某和程某的起诉,侵权损害案件直接被告就不存在了,祁某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故不是侵权行为法定责任人。祁某虽然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只有机动车所有人才能够对车辆有保险利益,祁某不是保险利益人,因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保,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祁某自称,其与程某是亲戚,因为城八区不给大车上牌照,所以买车后才把车主过户到程某名下。他雇佣任某作为自己的司机,2007年3月31日,在拉货回来的路上发生了这次事故。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2007年3月31日晨,祁某雇佣的司机任某驾驶大货车将首发公司管理的过街天桥及标志牌撞坏,交管部门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祁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祁某作为实际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应由祁某承担赔偿责任。祁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及第三人的部分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判决祁某于赔偿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共计236112元;保险公司赔偿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共计2000元。首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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