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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驾驶教练车外出加油撞伤3人 驾校被判担全责
作者:吕志豪 刘康学    发布时间:2008-04-25 08:32:08


    一名汽车驾驶学校的员工为教练车加油,未料刚出校门不远即撞伤三人。4月24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驾驶学校赔偿原告王某父子及何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778.53元。

    2007年8月15日晚20时许,固始县驾驶员培训学校员工安某为给一辆教练车加油,遂将该车开出学校,沿县城蓼北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蓼北路中段陈元光广场西侧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膀胱损伤,头面部、左上肢挫伤;致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王某儿子左挠骨骨折、右股骨骨折,何某右膝部挫裂伤、全身全处软组织损伤。三人共花医疗费46851.90元。经固始县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三原告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固始驾校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肇事者安某的雇用人,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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