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孩在幼儿园内挨老师打,幼儿园却拒绝赔偿有关费用,双方为此对薄公堂。4月25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永丰某幼儿园自愿赔偿幼儿曾悦(化名)200元,并退回2008年上半年的学杂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2008年3月15日,曾悦的爷爷在给孩子换裤子时发现孩子左大腿内侧青肿一块,当时孩子告诉爷爷是学校老师打的。第二天早晨,曾悦的爷爷找到老师和幼儿园院长,指出曾悦受伤,当时老师承认是因为曾悦爬桌子、椅子才打她的,下手很轻。后曾悦与幼儿园派的保健医师一起到永丰县人民医院为曾悦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左大腿内侧软组织损伤,医院并为曾悦开了药。随即曾悦爷爷抱着孩子返回幼儿园,要求和院长谈赔偿的事情,但院长态度强硬,不肯赔偿,只愿意老师赔礼道歉。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方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合计1000元,要求被告方赔礼道歉,并退回2008年上半年的学杂费。被告则认为,被告方老师对原告的管教并无不当,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且原告已在院内学习了几个月,不可能退回2008年上半年的学杂费。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原、被告系师生关系,不愿意增加孩子心灵的阴影,以化解纠纷为主,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让被告方设身处地为原告方想,把原告当作自己的孩子看待,也让原告多理解被告方,幼儿管理确实比较难,老师打孩子也是情急所为。法官耐心的劝导,终于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