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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车突起火致残押运员 车主被判赔偿
作者:成居易 郭峰 发布时间:2008-04-29 10:13:46
油罐车途中突然起火,押运员跳车去取灭火器时被车扎伤致残,4月29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李延明赔偿押运员任建朝261978.1元,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延明所有的重型罐式货车挂靠在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运输公司),李延明每月向环球运输公司交500元管理费。2007年5月4日0时45分,任建朝押运李延明的车往山西省泽州县云阳贸易公司送油,当车行至207国道泽州县山河镇马街村煤检站南1000米处,该车突然起火。任建朝跳车去取灭火器时被该车扎伤右脚,后被截肢。经晋城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建朝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押运被告李延明的车送油途中,因该车突然起火,致使原告跳车时被扎伤右脚,后被截肢。李延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保障押运人的安全,因疏忽致使车辆失火,导致原告扎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在紧急情况下跳车并无过错,被告辩称原告也应承担责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环球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未对车辆尽注意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其应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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