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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未能妥善处理纠纷致顾客受伤 雇用单位须担责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8-04-29 14:24:24


    因为自行车停放问题,顾客宋先生与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中心)的保安员发生冲突,并在争执中受伤。宋先生将金源中心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余元。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金源中心赔偿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7600余元。

    2007年5月14日18时许,宋先生在金源购物中心超市购物时,将自行车停放购物中心广场。回来后发现自行车不在原地,便向购物中心保安员询问自行车去向。为此,宋先生与保安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宋先生身体受伤,衣物损坏。当日,宋先生到北京四季青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右后背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次日,宋先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同年6月,宋先生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礼士路门诊部治疗,诊断为“颈背部软组织挫伤”。为此,宋先生将金源中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金源中心保安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原告因停放自行车问题发生纠纷,金源中心保安员未能妥善解决矛盾。结合双方陈述及医院诊断情况,足以证实原告与金源中心保安发生纠纷并在纠纷中受伤,并造成原告衣物损坏,金源中心作为保安员的雇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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