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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半馄饨噎死92岁老太引发特殊护理纠纷案
作者:严剑漪 璞萱 发布时间:2008-05-06 15:19:07
高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92岁高龄的母亲因为骨折而住院,最后却因为吃了一个半馄饨而被噎死。今天上午10时,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人民法庭就原告高女士起诉被告控江诚爱病人看护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以下简称公利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服务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女士死亡赔偿金47246元,丧葬费684.8元,高女士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喉管被“堵”老人送命 2007年4月15日,高女士的母亲不慎在家摔伤,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公利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折需住院治疗,于是高女士聘请了服务社的护工对母亲进行看护料理。4月26日,也就是母亲住院的第十一天,令高女士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天中午11时左右,护工胡某喂高母吃馄饨,此时高母尚有语言表达能力,然而在11时15分,高母突然出现窒息现象,医生立即对其施救,但由于高母喉部被大量食物堵塞,无法顺利插管,待医生取出食物残留物后,高母已经停止呼吸,11时55分,医生宣告高母死亡。在死亡证明书的“直接死亡原因”栏内,医院表述为:“窒息致呼吸心跳骤停。食用馄饨堵塞气管。” 母亲的去世让高女士悲痛万分,“母亲年事已高,护理人员在喂食馄饨时应当一个吃掉以后再喂食第二个,而且应当缓慢细致,如果护工工作能尽职,当发生不测时也不致因大量食物堵塞喉管而延误抢救送了命。” 高女士同时认为,公利医院也有过错,医院提供病人的饮食是由医嘱决定的,母亲去世前一日突发高烧身体虚弱,医院应当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饮食结构,提供病人流食或其他无渣食物。况且服务社是经过医院介绍而请来的,医院与服务社存在必然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2月,高女士一纸诉状将服务社和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14余万元。 服务社辩解“吞咽由患者自己完成” 服务社并不同意高女士的观点,服务社认为,吞咽过程由患者自己完成,护工的行为不会导致患者死亡。当时护工胡某在喂食前按照相关规定将病床摇高,使高母在进食时处于半卧位姿态,而且馄饨是“捣碎再喂食”,喂了一个半馄饨之后,高母说不想吃,护工便立即停止喂食,当时高母的妹妹、妹夫均在现场,并未对护工的喂食提出过异议。服务社同时还提供了《病员和病员家属须知》,在这份材料上,不仅有高女士在家属签字栏内的签字,而且还有手写的“病人年事已高,家人无法陪护,如有意外,一切后果,家属负责。” 公利医院则认为,医院是按照病人的生病情况采取饮食方式的,高母系骨折,医院给予软食是正确的。服务社与医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医院只是为服务社提供了服务场所,不属于劳务派遣行为,故而医院对高母的去世不应承担责任。 病室病友作证“还吃过西瓜” 庭审中,与高母同在一个病室的两位病友出庭作证。其中一位证人回忆,事发当天,高母家属先喂了西瓜给高母吃,半小时后护工又喂了高母馄饨,喂馄饨时护工将馄饨弄碎,但高母大约吃了一个半馄饨后就表示不吃了,高母休息后不久便发生窒息,证人表示“事发前死者的痰液也是蛮多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病人看护行业属特殊服务行业,被告服务社的护工在喂食高母吃馄饨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对高母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证人证言,高母在吃馄饨时有语言表达能力,且当时高母家属也在场,也有义务及时制止护工的不当喂食行为,故高母及其家属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法院适当减轻服务社的赔偿责任。至于公利医院,法院认为医院在饮食安排中并无不当之处,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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