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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百天照灭失 母亲状告摄影公司索赔获支持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5-07 10:11:35


    拍摄儿子百天照片,刘女士却突然被告知她儿子的百天照片永久灭失。38岁才有了儿子加加(化名)的刘女士,对具有特定意义的儿子照片的灭失非常气愤,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爱婴科贸公司退还刘女士摄影费100元,向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刘女士诉称,爱婴科贸公司于2008年1月主动与自己电话约定,在2008年1月15日(儿子加加出生满百日的当天),由公司上门为加加提供百天照片拍摄服务。2008年1月15日,刘女士与爱婴科贸公司签订了百天照拍摄合同,并为加加进行了拍照,拍照期间,摄影师态度恶劣,工作不负责任。直到2008年1月21日上午,爱婴科贸公司电话通知刘女士将2008年1月15日为加加拍摄的百天照片永久灭失。

    刘女士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百天照片具有“特定”性与“唯一”性,百天照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和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品,拍摄百天照片是一种民间公认的习俗,对于孩子和家长来说,都有很大的纪念意义。由于被告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了自己和儿子加加作为留念的“百日照”永久灭失,而且爱婴科贸公司在拍照完成的一周后,才将加加百日照丢失的情况电话告知自己。自己得知此事后很气愤,而且全家因此也都情绪低落。自己快40岁才有了儿子加加,对其视为掌上明珠,并努力为他提供最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得知儿子照片丢失后,由此自己精神受到打击,高血压复发,已经影响了对孩子的正常抚养。故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爱婴科贸公司退还摄影费100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爱婴公司在法庭上称,被告承认这件事存有错误,被告也多次与刘女士取得过联系,提出过多种处理意见,但是刘女士要求比较高,所以没有同意。事情起因是SIM卡出现问题,无法恢复。被告提出重拍,并且提高拍照价值并进行补偿,但刘女士提出的数额我们认为比较高。被告同意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刘女士与爱婴公司签订百天照拍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因爱婴公司的过错致使加加的百天照灭失,爱婴公司理应退还刘女士交付的款项。百天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爱婴公司的过错致加加的百天照永久性灭失,爱婴公司理应赔偿刘女士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由法院依法确定。爱婴公司表示同意向刘女士赔礼道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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