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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宠物互斗伤及主人 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责任
作者:王妍 吴素华   发布时间:2008-05-09 09:38:05


    邻居串门时两家的宠物打了起来,两位主人上前劝阻均被对方宠物所伤,双方因此对簿公堂。5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责任。

    范某和雷某是同住一个小区里的邻居,两家关系不错,经常互相走动。2007年7月25日上午11点半,雷某到范某家串门,其饲养的黄狗尾随其后进入范某家中。范某家饲养的宠物猫见到家里进入陌生动物,冲到门口与狗撕咬起来。此时正逢范某下班进门,立刻伸手去抱自家的猫,抬脚去踢狗。狗被激怒,在范婷腿上咬了一口。这时,雷某也跑上前去抱自家的狗,却被范某家的猫抓伤了手臂。两人将宠物拉开隔离后,查看了各自的伤口,范某左小腿被咬出了小手指大小的伤口,雷某的左臂也被抓出了血。二人一起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到医院对范某的伤口进行了清洗治疗。当日两人口头约定,分别承担对方的医疗费用。

    由于范某的伤口比较深,出现了红肿发炎的迹象。7月26日,雷某主动陪范某到医院换药。此后,范某又多次到医院输液消炎,但伤口并没有好转,出现了脓肿。8月6日,范某住院对伤口进行了左小腿脓肿切口引流术,共支付医疗费7950.38元,其中雷某支付了277.01元。范某出院后多次找雷某协商赔付费用的事,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两家关系也越闹越僵,2008年2月22日,范某将雷某起诉到泉山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雷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951.68元。2008年3月12日,雷某提出了反诉,要求范某赔偿各项费用1500元。

    泉山法院定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明知动物间发生撕咬时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处理不当会遭到攻击或受伤害,但均未能采取有效的办法和防范措施,而采取直接用肢体揽抱的方法,导致双方均遭到动物的攻击而受伤,双方均有责任。雷某的狗进入家中,并与范某的猫发生撕吵,范某发现后,即采取了阻止措施,虽有不周之处,但雷某对自己的狗随意进入他人家中发生的损害,存在管理不善的过失,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以70%为宜。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各项费用进行了认定后,依法判决雷某赔偿范某医疗费5401.10元、误工费700元、护理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7.50元、营养费115.50元、交通费70元,共计6654.1元,范某赔偿雷某医疗费88.2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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