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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岁小孩被撞身亡 粗心父母也有责任
作者:苏菊 刘家福 发布时间:2008-05-09 10:41:34
近日,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承担原告王某、熊某夫妇共计7.8万余元各项经济损失的60%,计4.6万余元,并赔偿原告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7年9月7日晚6时许,孙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收割机在石碑镇王某的父母承包的稻田里收割稻谷时,王某、熊某未满7岁的儿子尾随收割机玩耍。收割机倒车时,不慎将小孩撞倒并碾压了过去,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收割机收割稻谷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王某、熊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疏于看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事故确实给王某、熊某的精神带来较大痛苦,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应予适当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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