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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停车遭损坏 保管不当应赔偿
作者:朱兴福   发布时间:2008-05-09 10:48:16


    近日,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金塔县酒金宾馆赔偿原告罗琴各项损失1万余元。

   2007年9月10日,罗琴驾驶新购买的三菱越野车入住金塔县酒金宾馆,将车停放在宾馆后院指定的停车位。次日清晨,罗琴发现车辆前车门被撞坏。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罗琴依保修规定将车送往兰州售后服务站修理后,将宾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住宿形成旅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对原告车辆的保管是基于该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双方之间又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对原告车辆保管不善,应当依法赔偿原告车辆的修理费等各项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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