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到银行取款,因业务员疏忽多支付给储户一万元。5月13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保山市分行与储户叶某的取款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叶某返还银行多支付的款项一万元。
2007年10月12日,储户叶某到兰城分理处办理定期存单(金额为1万元,存期5年)提前取款业务。12时左右,原告五号柜台营业员开始为被告叶某办理取款业务,原告应付被告存款本息(税后利息)人民币10005.35元,但在该笔业务办理过程中,原告五号柜台营业员实际付给被告现金20005.35元。被告叶某将原告营业员递出的现金20005.35元分两次拿出后离开原告处。原告发现错款后,当晚即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并根据被告要求播放了被告取款经过的监控录像,但被告对多领现金10000元的事实予以否认。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并判决,由被告叶某返还银行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叶某不服,遂向保山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叶某在被上诉人处办理定期存单提前支取业务,因业务员疏忽多支付给上诉人10000元,叶某取得该款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叶某提出原审认定取款金额与事实不符的主张,不能对抗被上诉人所提交的监控录像光碟,对监控录像光碟,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光碟属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也未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保山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