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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元甲》网上播放惹纠纷 双方和解握手言和
作者:陶睿   发布时间:2008-05-14 09:53:49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电影《霍元甲》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香港著名影视公司,2006年其依法受让取得了李连杰主演的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maxtv.com)上向公众提供电影《霍元甲》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说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义,解释了“避风港原作”的适用条件,使双方当事人的认识达成了一致。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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