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3岁幼童被小伙伴推倒致残 幼儿园担责60%
作者:区倚 柴晓忠   发布时间:2008-05-15 14:45:01


    云南省沾益县年仅3岁的航航(化名)在幼儿园与伙伴玩耍时被推倒跌伤,先后两次手术致九级伤残。5月14日下午,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传出消息,该院少年案件审判法庭以幼儿园没有尽到合力管理、保护职责为由,判决幼儿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9000余元(含已支付的3000余元),同时判决小“肇事者”小小(化名)的法定代理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000余元。

    3岁的航航和小小都是当地一幼儿园的走读生。2007年8月21日12点左右,航航在爷爷的陪同下来到幼儿园,正在打扫教室卫生的老师随口告诉老人,不要这么早就送走读式的宝宝来,因为这时老师主要是看管寄宿式的孩子和打扫教室,没有时间和人员看管宝宝。幼儿园老师说后还是将航航接进幼儿园教室与当天中午留在幼儿园的小小一起玩耍。没过多久,幼儿园老师听见航航的哭声,发现航航在与伙伴小小玩耍中被推倒。经简单询问后,老师又接着去打扫卫生。中午1点左右,老师发现航航的手肿,告诉园长后将航航送县医院检查后转院到曲靖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尺骨骨折伴上尺桡关节脱位。经两次手术后好转出院,支付医疗费4500余元。经司法鉴定,航航达九级伤残。

   航航的家长起诉后,小小的法定代理人以幼儿在园内活动属于幼儿园的责任,为由拒绝支付费用;幼儿园则表示,航航家长不顾幼儿园的管理规定提前送孩子入园,事故不是在幼儿园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幼儿园没有过错,只负责道义上的责任,且已经支付了近5000元医疗费用。

    法庭同时查明:航航住院期间,幼儿园支付医疗费4500余元,后幼儿园通过农村医疗获得1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