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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月票卡被毁损 持卡者诉"一卡"通恢复原状被驳
作者:何照新 发布时间:2008-05-21 13:34:17
因已退出流通领域的地铁月票卡被毁损,致使其经济及精神利益受损,李先生将公交一卡通有限公司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将其撕毁地铁月票卡恢复原状或重作。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2008年1月30日,李先生发现自己的地铁月票卡无法刷卡,第二天下午到一卡通公司下设的充值点咨询该卡磁性是否消失。该处工作人员接过卡进行检查,并让李先生在窗外等待,但工作人员将卡上写有“地铁月票”的一面(上有李先生一寸照片)撕下,并告诉李先生该卡芯片损坏,同时打出一张“退卡申请凭证”,让李先生持此证明办理相关业务,但李先生在此过程中并未提出过退卡的请求。 李先生认为,其对该卡享有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该名工作人员在未经李先生同意情况下将李先生所有的卡损坏,侵犯了李先生的所有权。并且地铁月票已退出流通,该卡从而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对本人也具有纪念意义。市政公交一卡通工作人员的行为令李先生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双方面受损。 庭审过程中,李先生表示,其只是希望将卡片恢复原状,本人看重的是这张卡的收藏价值。并且这种卡片刚刚推出流通,在市面上已经没有了。他在磁卡毁损后曾经打过投诉电话,没想到是留言、录音投诉,这更加令李先生恼火,才诉到法庭讨说法,为的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告诫对方消费者的东西不能随意撕毁。 一卡通公司则辩称,一卡通卡的所有权为一卡通公司所有,在卡片发行时其只收取了20元押金,此押金在退卡时要返还,一卡通制作发行的成本都是由一卡通公司承担,并没有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据此认为此卡并非原告财产。一卡通公司有权对坏卡进行收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案中依据一卡通的发行和使用办法,一卡通卡的所有权为被告所有,原告无证据证实该卡所有权为其所有,故原告依据“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对撕毁的卡恢复原状或重作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由于原告所持的卡已损坏,工作人员依照一卡通卡使用办法,为其办理退卡手续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 另外,在一卡通卡的所有权为一卡通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原告无权收藏他人具有所有权的物品。对于已损坏的一卡通卡,在无使用价值的情况下,原告合理拥有的使用权已经灭失,因此原告要求恢复原状或重作,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实际必要。故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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