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在农忙季节,本应相互帮助,可为了放水而发生冲突。5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放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廖香英同意给付原告胡莲英经济赔偿1800元人民币。
原告与被告系同一村村民。2007年7月27日六点左右,胡莲英为自家农田放水,须从廖香英田里过水。此时,廖香英也来到田间,见胡莲英未经其同意在田里过水,便将过水道路用泥巴堵塞。为此,双方开始争吵、拉扯,后被村民劝开。20分钟后,廖香英又返回找到胡莲英,称其项链不见了,问胡莲英是否捡到,遭拒后,廖香英又要强行搜身,胡莲英不从,双方再次争吵,进而发展为相互用锄头对打。由于廖香英身材高大,胡莲英在打斗过程中挨了几锄头,致头皮血肿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事后,当地政府及民警多次组织双方及家属调解,因两家均不让步而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矛盾日渐加深。
2008年4月10日,胡莲英向渝水区法院起诉,要求廖香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31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系同一村人,又经过村委、镇、警务局三级调解,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便积极为双方寻求解决方案。承办法官更是深入到其村中,动员双方的亲友一起参与调解,对其析法辨理,劝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经过一番权衡利弊,双方握手言和,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