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也有不少人将自己年迈的父母视为累赘,不愿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5月26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费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覃之慧、覃之琳、覃之兰、覃传浩、覃传铭从2008年3月起每人每月各付给原告覃祖兴、吴彩莲赡养费80元、大米12市斤;被告覃之慧、覃之琳、覃之兰、覃传浩每人各付给原告覃祖兴医药费885.93元。
家住浦北县小江镇某村的覃祖兴、吴彩莲是年过八旬的老两口,他们膝下育有两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2006年初,儿女们口头约定每月付给原告一定量的钱粮,平均承担原告治病的医疗费。2006年5月、2007年5月,覃祖兴因病两次住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4429.66元,孝顺的小儿子覃传铭全部垫付,其他儿女不肯均分。眼看小儿子的生活也很拮据,老两口不忍心让小儿子承受过多的压力。无奈之下,覃祖兴、吴彩莲于2008年2月,以物价上涨、儿女们原来的约定不能保障基本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五被告从2008年3月起月付给原告赡养费400元、大米60市斤,平均承担医药费4429.66元。
法院认为,原告系五被告的父母,且年龄高体质弱已不能劳动,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五被告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给予赡养,对原告因病治疗的医药费应给予支付。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了明确被告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钱粮及医药费依照被告的人数平均承担较为适宜。鉴于被告覃传铭已垫支了原告的全部医药费,故被告覃传铭对原告本次要求承担的医药费实际上已承担了自己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