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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公款五千元未还 法院判决三日内归还公司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8-05-27 10:12:59


    5月27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三日内归还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自2002年至2006年期间担任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负责潍坊、寿光地区的销售业务。2006年3月7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5000元的借据一份,借据上载明用途为私用。2006年底,原告李某辞职,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被告李某所借款项并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借款,但被告李某以“该借款为出差预支款项,相关差旅费用尚未与原告进行结算”为由,一直拒绝支付,但被告李某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由于被告至今归还借款,现被告已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主张的借款属于正常业务支出,因其未提供证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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