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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讲座摔伤人 组织单位未尽责
作者:刘金平 发布时间:2008-06-03 10:08:11
5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在举办公益性质的健康讲座时,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致75岁高龄的程老太摔伤致残,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7年6月9日,程老太参加苏州市科协举办的健康讲座。当程老太从报告厅主席台上领取下次讲座的入场券返回座位时,右脚被散放在通道上的话筒线缠住摔倒。右肱骨上段骨折,经司法鉴定,程老太构成10级伤残。嗣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协商,程老太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因摔伤致残遭受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和举办方对参与活动的人员应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积极消除不安全的隐患。因此,判令被告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赔偿原告程老太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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