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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调戏妇女被指责 酒醒伤人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3-02-28 15:29:11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男子酒后调戏妇女被批评指责后,双方发生争吵互殴,男子受轻微伤。男子酒醒后,心生不满随即向妇女索赔医药费未果,持小木凳将妇女打伤,为此他为其行为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2月27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银文龙赔偿原告罗春丽各项经济损失6387.8元;驳回原告罗春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罗春丽与被告银文龙原系异性朋友关系。2012年10月29日22时许,银文龙酒后到罗春丽的出租房玩耍,其趁着酒性对罗春丽动手动脚的调戏被罗春丽批评指责,银文龙不满与罗春丽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互殴,互殴中银文龙受轻微伤。 2012年10月30日14时许,银文龙到罗春丽居住的出租房找罗春丽索要医药费未果时,持小木方凳对罗春丽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罗春丽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罗春丽伤情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左前臂及双手软组织损伤。罗春丽在医院住院10天后出院。经鉴定,罗春丽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原告罗春丽遂于2012年12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文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38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非法侵害。虽被告曾与原告发生过互殴,但不能作为被告再次到原告租房处殴打原告的理由。故对被告的辩解及不予赔偿的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在庭审中,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其受伤后相关经济损失,因其未提出反诉请求且已超过举证期限,经释明权利,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另行诉讼。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理由充分,有证据证实,对原告合理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387.8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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