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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无证驾车致伤行人 伤者获赔4.6万元
作者:赵华 发布时间:2008-06-04 09:10:59
修理工没有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资格,竟开着修理厂老板的货车外出,结果致行人受伤。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由郎某赔偿牟某护理费、伤残赔偿金4.6万元,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3月,重庆万州区高梁镇的刘某来到郎某的汽车维修厂从事修车工作。4月17日,刘某(无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郎某的货车外出,当车行至万州城区天子路时,将行人牟某撞伤。肇事后,刘某逃逸现场。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刘某、郎某共同支付了牟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牟某回肠破裂,经鉴定为10级伤残。为此,牟某对车主郎某、肇事司机刘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驾驶员无驾驶资格而驾车造成他人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判决车主郎某赔偿牟某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计4.6万元,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郎某不服,提出上诉。郎某称,刘某系私自驾车且交警认定其担全责,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受雇郎某从事汽车修理,且郎某系肇事车的法定登记车主,其未妥善管理该车,从而导致雇员无证驾车发生事故,车主应对雇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肇事后逃逸,且交警部门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刘某亦有重大过错,应对造成的损失与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郎某在二审中未能针对其提出刘某系私自驾车的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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