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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小保安坠楼身亡 经调解死者家属获赔16万元
作者:王东 发布时间:2008-06-06 10:27:10
派驻保安冯某坠楼身亡后,其父母将与其签订协议的物业学校、使用单位等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放弃分歧,互谅互让,自愿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冯某父母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的协议。
2006年9月,冯某与某物业学校签订协议,约定冯某到物业学校学习一年,在此期间,冯将被统一安排在物业学校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岗位实习,并服从物业管理培训学校的分配和调动。协议签订后,冯某即被学校安排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习。同年11月某晚,冯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楼为某研究所家属区,该区域的保安工作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研究所的物业管理由某工程公司负责,工程公司又将研究所的物业安全管理交给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后冯某父母诉至法院称,物业学校与冯某签订协议书,系非法雇佣童工,应对冯某的死亡进行一次性赔偿,对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赔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公司、研究所存在用工违法、管理不善的责任,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7万余元。 物业学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死者死亡原因尚不清楚,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研究所、工程公司辩称,自己与死者无劳动关系,不是利害关系人,且死者死亡不是其过错造成,故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时年仅为15岁的冯某与物业学校签订协议书后,未经学习和技能培训即被物业学校安排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工程公司实习做保安,违反我国劳动法禁止雇佣的未成年人的规定,物业学校无视劳动法规定,以办学为名违法雇佣未成年人做工,对于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工程公司、研究所未尽相应的审查、管理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明知原告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让其出来做工,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学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85%赔偿责任,工程公司、研究所各自承担5%赔偿责任,原告承担5%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学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公司、研究所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截至发稿时,案件执行款已全部执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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