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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畸形出生9天死亡 疑噪声所致诉房屋开发设计方
作者:王东   发布时间:2008-06-06 10:33:34


    居室噪声超标,女主人怀孕后产下一畸形婴儿,新生儿存活九天后死亡。为此,房主夫妻二人将房屋开发商及设计单位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先生、赵女士夫妇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两人5万元经济资助的判决。

    张先生、赵女士夫妇于2003年底购买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崇文区一套房屋,并于2004年6月入住。然而该房屋下方设有生活水及中水泵房,2004年9月该泵房投入使用后,夫妻二人发现室内多处有噪声并伴有振动。后二人委托相关部门鉴定,该房屋噪声超标。

    2005年5月,张先生曾以泵房噪声给其及家人生活和精神造成损害为由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改并赔偿张先生噪声损害费1.6万余元。之后,赵女士怀孕并于2006年5月产下一患有先天性耳聋、心脏病男孩,该子出生九日后死亡。

    于是,张先生、赵女士再次诉至法院,称孩子的心脏畸形和耳聋与发育期间的噪声和振动存在必然联系,要求房屋开发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设计者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孩子住院、丧葬、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3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公司认可泵房原来发出的声音超标,但该泵房现已搬走,不再使用。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耳聋均是多种原因引起,孩子的疾病、死亡与低频噪声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赵女士、张先生诉讼请求,亦不同意负担诉讼费。但出于人道主义,公司愿资助给付赵女士、张先生5万元。

    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现有的各项设计规范都没有禁止在地下建设水泵房,公司对该楼的设计方案经过审批,未违反相关设计规范。另外公司仅负责设计泵房的建筑位置、设备的规格型号,设计方案与噪声超标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赵女士、张先生诉讼请求,亦不同意负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先生、赵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胎儿先天性耳聋、先天性心脏病成因较为复杂,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低频噪声系胎儿先天性耳聋、先天性心脏病形成的唯一、必然因素。故张先生、赵女士主张二人之子所患病症系由于低频噪声超标造成,要求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充足有力证据。鉴于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给付张先生、赵女士经济资助5万元,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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