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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保过班”状告学员欠缴学费获法院支持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6-12 13:45:04
去年学习法律专业的小郭参加了某培训学校举办的司法考试“保过班”,但最终仍然没有通过。因小郭拒交所欠2万余元的学费,被培训学校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8日,小郭报名参加了培训学校司法考试“保过班”,并与培训学校签订了协议,其中约定:“保过班”学费为24800元,全封闭教学116天。学员如果未通过司法考试,学校承诺不再收取学费,并将已缴预付款退还。学员服从教学安排,正常参加司法考试,分数高于240分,且四份试卷没有一卷得分是0分的,有权不再缴纳学费,并可要求学校退还已缴预付款。虽未通过,但有下列情况仍须全额缴纳学费:考分低于240分的;未获批准旷课3天或迟到10次以上的;整个培训过程出勤率低于90%的;未能正常参加司法考试的,诸如缺考一门或一门以上或考场作弊等。 协议签订后,小郭交纳了2000元的预付款。但2007年的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后,小郭仅考了239分。学校经查小郭存在旷课3天以上,且出勤率低于90%的情况。按协议规定小郭应向学校全额交纳学费24800元,除去已缴纳的2000元外,小郭还需缴纳22800元。经学校催要,小郭明确表示拒不缴纳剩余学费。于是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郭支付欠缴学费并自2007年12月3日起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学校与小郭之间签订的培训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小郭在培训期间,旷课3天以上,出勤率低于90%,且其2007年司法考试成绩低于240分,故小郭应当依约交纳剩余的学费,而其至今没有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并应当支付滞纳金。故本院对培训学校之诉请,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小郭给付培训学校学费22800元,并按5‰的标准给付此款自2007年12月3日至给付之日的滞纳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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