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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被同学推撞受伤 幼儿园管理不善担责30%
作者:隋美玲 尹庆雷   发布时间:2008-06-13 10:01:44


    四岁的童童在幼儿园内被小朋友冬冬撞在水泥柱上受伤,童童的父母将幼儿园和冬冬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6月12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冬冬的父母赔偿童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22471.4元,幼儿园赔偿9630.6元。

    去年11月,童童下课去厕所时,跟随其后奔跑的冬冬将其撞在幼儿园过道的水泥柱上,致童童受伤。童童被医院诊断为鼻损伤、眼睑挫伤、结膜出血、鼻骨骨折,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共计3796.4元。因冬冬的父母和幼儿园对于赔偿责任的分担有争议,童童的父母便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冬冬在跑动过程中将童童撞在幼儿园的水泥柱上并致其受伤,其合理损失应由冬冬的监护人即其父母负责赔偿。童童受伤发生在幼儿园管理、教育期间,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故应适当赔偿冬冬的合理损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冬冬的父母承担70%的责任,幼儿园承担30%的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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