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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村民"农转非"后反悔 诉求安置补偿费终审被驳
作者:赵华 发布时间:2008-06-17 09:49:3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用,通过集体民主议定安置补偿方案,确定6人“农转非”。事后,6“农转非”成员反悔。6月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驳回刘某等6人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因修建万宜高速公路,重庆万州区高梁镇三清村一社的部分土地被征用。按照相关政策,该社人均安置补偿费标准为13000元,并可安置6人“农转非”。 2006年9月30日,三清村一社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经过2/3以上的成员同意,确定凡愿意参加“农转非”者只享受6200元的安置费,剩余6800元由其余成员分享。同时,该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刘某等6名社员“农转非”。之后,刘某等人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并领取了安置费。 事后,6名“农转非”成员认为征地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要求该组增补人均6800元的安置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刘某等6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形成了“农转非”名额的取得方式及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得到了2/3以上村民的同意,应视为全体村民自愿达成的协商意见,该方案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凡参与抽签的村民应遵守。刘某等6人自愿参与抽签,并在中签后,依据分配方案,取得了“农转非”资格,同时亦放弃了6800元安置补偿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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