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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次转让汽车均未过户 索购车欠款无据被驳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8-07-30 09:46:34


    汽车销售公司因将车辆多次买卖转让,均未办理车籍过户登记手续及开具发票,向购车人索讨欠款无证据,7月3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将一辆11万元的轿车卖给了赵某,约定先支付6万元,欠5万元。同月,赵某将该车转让给黄先生,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同意,但销售公司就车辆转让和债务转让并没有与黄先生和赵某签订书面合同。2006年11月,黄先生向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1万元,尚余4万元。到第二年7月, 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由销售公司办理了保险理赔并获赔1.2万元。黄先生发现该车辆虽向赵某购买,但该车始终登记挂靠在销售公司名下,为此黄先生还就该理赔款,曾与销售公司发生纠纷。经协商黄先生于2007年9月,将该车卖回给销售公司,约定为7万元,黄先生于当日与汽车销售公司结清,并收回了欠条。第二天,销售公司将7万元车款交给了黄先生,黄先生将该车辆交给了销售公司,公司开了收据。但到了年底,销售公司却认为尚欠的4万元车款,并没有将保险理赔款和在车辆回购中抵扣,应当由黄先生继续承担。2008年4月,销售公司以黄先生未偿付尚余购车款而诉来法院,要求偿付欠款4万元。

    黄先生认为,自己实际是向案外人赵某购买车辆,是赵某将结欠原告的购车款5万元转移给被告。被告支付1万元之后,又于2007年9月与销售公司全部付清。被告既然当时在保险理赔及车辆回购时,均没有予以抵扣,原因就是被告已经付清了欠款和收回了欠条。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就车辆转让和购车款债务的转让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买卖合同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一致,可视为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被告向原告支付1万元后,双方就余款4万元如何处理均无证据。车辆买卖双方应当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被告理应有购置凭证。由于原告销售公司在车辆卖出、车辆转让和车辆回购的三次交易过程中,均未办理车籍过户登记手续及开具发票,使被告不持有购置税和机动车统一发票等符合常规的付款凭证,因此被告的债务变成一种消极义务而非积极义务。原告主张债权,应当仍然由原告承担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举证责任,而非要求被告提供其已经付款的证据。现原告并未能提供被告结欠原告购车款的明确证据,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否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购车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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