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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他人钱财不交 证人指证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宋秋香 尹庆雷   发布时间:2008-07-30 10:02:10


    7月3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在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小张返还王先生30000元。

    去年11月,王先生借用顺华单位的资质参加招标,该单位派小孙携带单位资质与王先生参加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因招标单位不收现金,王先生遂将携带的30000元放在司机持有的纸袋中,小张也将资质证书放入该纸袋,后司机将纸袋交由小张保管。后来,王先生向小张索要30000元,但其抵赖拒不承认占有该资金。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诉诸于法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的30000元现金是否存在、小张是否实际占有王先生30000元现金。王先生提交的多名证人,均证明了王先生在招标时带有30000元现金,因招标单位不收现金,故将携带的现金交由司机。在多名证人证明同一事实,小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对王先生的30000元现金存在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同时,多名证人均证明了王先生将其携带的30000元现金交由司机后,司机将现金装在纸袋中,并将装有现金的纸袋交给小张,后该纸袋一直由其控制。故王先生携带30000元现金被小张占有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小张无合法依据占有王先生的30000元现金,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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