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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突然爆胎致石子伤路人 机动车方应予赔偿
作者:靳洪    发布时间:2008-07-30 11:22:59


    汽车在行使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导致飞出的石子砸伤路人。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06年2月16日,齐某在密云县巨各庄镇金山子路口自家水果店门前站立,王某所雇司机马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大货车行驶至此时,大货车前轮胎突然爆炸,导致飞出的一块石子砸在齐某的左腿上致伤。经诊断为:“左股骨踝上骨折,生活不能自理至2007年1月2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赔偿指数为10%,取内固定手术费。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王某所雇司机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就经济赔偿问题,齐某诉于法院,要求王民财赔偿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因王某的车辆轮胎突然爆裂后飞出的石子砸在齐某身体上,造成齐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王某的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王某理应赔偿齐某因此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对齐某的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王某赔偿齐凌云医疗费5万余元、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护理齐某人员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医疗器具费、医疗用品、衣服损失、取内固定物(二次手术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万余元。

    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至二中院,认为一审认定齐某合理经济损失过高,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由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本案中,因王某所雇司机驾驶的车辆因轮胎爆裂以致飞出石子将齐某致伤,王某作为雇主,理应赔偿齐某因此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且大货车轮胎爆胎,与王某对车辆检查不周,管理失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二中院经对齐某的各项损失逐一核查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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