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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心调解 四川灾区志愿者当场拿到调解款
作者:丁宇翔   发布时间:2008-07-30 15:35:1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成功调解并执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来自四川灾区的志愿者梅某某在一中院法官的努力协调下,当场拿到了经济补偿金及抵押金8800元,双方当事人由衷赞赏一中院心系灾区、急当事人之所急的工作作风。

  梅某某于2004年2月到北京某俱乐部工作,任职厨师,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日,俱乐部收取梅某某风险抵押金1800元。

  2007年8月,梅某某离开单位,俱乐部退还其风险抵押金1000元,并为其出具800元风险抵押金的收据。2007年9月,梅某某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俱乐部退还其风险抵押金8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2007年11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存续,俱乐部退还梅某某风险抵押金800元。梅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俱乐部退还梅某某风险抵押金800元,并支付梅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一审判决后,俱乐部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在这期间,四川汶川发生了特大地震。经一中院承办法官了解,梅某某系四川泸州纳西人,自地震发生后,梅某某即委托其在京工作的妹妹代理参加本案诉讼,自己则返回四川老家担任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工作。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后,迅速确定了“释明法理做通俱乐部的工作,速审速结,全力调解,力争即调即执”的工作方案。法官表示,灾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得到保护,而且要保证其尽可能早日实现。

  随后,承办法官立即与俱乐部的代理人和相关领导进行沟通,释明一审判决的依据,讲透其中的法律关系,并且着重讲明梅某某的特殊情况,希望俱乐部能从关心地震灾区同胞的角度出发做出一定的让步,双方和平解决此案。

  得知这些情况后,俱乐部十分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响应号召,同意完全按照原审判决内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又提议从解决梅某某的实际困难出发,希望俱乐部能够在签署调解书时当场就将案款给付梅某某。俱乐部也表示赞同。最终,梅某某和俱乐部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签收了调解书,并当场交接8800元案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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