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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他人六行诗结果赔了一万二
作者:慈延年 周曙   发布时间:2008-07-30 16:36:34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一起诗歌作品侵权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侵权人承认侵权,书面道歉并自愿赔偿被侵权人1.2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1992年,徐州诗人陈广德创作的诗歌《那夜》发表在《诗刊》第5期上。2007年1月,陈广德发现当年第1期的《诗潮》杂志上发表的《箫声》一诗与自己的《那夜》作品很相似,作者却署名赵某。仔细比对后,陈广德发现《箫声》一共只有15行,而其中6行是原封未动地照搬了《那夜》,其余9行也只是对诗句稍作改动。

   陈广德随即与赵某联系,赵某拒绝承认抄袭,说只是借鉴。今年5月,江苏省版权局鉴定确认:赵某的《箫声》诗歌属于明显的抄袭行为。随后,陈广德将赵某告到法院,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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