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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月嫂看护期间受伤 家政公司一审被判担责
作者:郑红艳   发布时间:2008-07-31 09:34:15


    楠楠在月嫂护理期间因左腿骨折住院,为此,楠楠的母亲将月嫂所属的家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家政公司返还家政服务费,支付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补助金、交通费、陪护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认定楠楠出现左股骨干骨折的原因,系家政公司指定的服务员在履行合同期间,未尽到看护义务所致,判决家政公司支付楠楠的医疗费、鉴定费共计3万余元。

    2007年8月29日,楠楠的母亲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家政公司指派服务员提供婴幼儿护理服务,楠楠的母亲每月支付2000元服务费。2007年9月3日,楠楠的父母离京,家政服务员于当月9日发现楠楠腿部受伤,就带其前往医院,后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疗。家政公司在审理中对楠楠的骨折原因提出异议,认为楠楠没有摔没有碰,现在的孩子普遍缺钙,可能是孩子自身的条件导致的骨折。后经鉴定楠楠的左股骨干骨折为外伤所致。另外,在楠楠骨折发生后的第二个月,楠楠的母亲扣除了应支付家政公司当月的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楠楠的母亲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在家政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楠楠出现左股骨干骨折,经鉴定为外伤所致,家政公司指定的服务员在履行合同期间未尽到看护义务,故楠楠的母亲要求家政公司返还服务费并支付医疗费等相关损失费用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家政公司已提出上诉。(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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