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付款方式违反约定 买方自担违约责任
作者:陆晓晴 发布时间:2008-07-31 10:57:06
两家公司约定按帐号电汇付款,但买方某房产公司却未按约办事,以支票的方式付款。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公司偿付货款2万元。 2006年6月,某泵业制造公司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关于水泵等产品的购销合同,合同总额共计52万元。在合同中,对于付款方式做了明确约定:“按合同帐号付款,否则无效”。 2007年1月,该房产公司分两次向约定的帐号汇入50万元用以支付合同货款。同年9月,该泵业制造公司致函房产公司,再次强调要按照他所提供的帐号电汇付款2万元余款,禁止支付现金及支票给该公司的相关业务人员。由于一直未收到尾款,泵业公司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欠款。 庭审中,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其已向原告的业务员刘某支付了2万元的支票。被告出示了支票存根和盖有原告公章的付款单。原告当庭否认了公章的真实性以及刘某的身份,表示公司根本没有刘某这个人。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根据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对于付款方式和指定帐号的约定,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货款。而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也是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7年9月,原告致函被告,又一次强调了付款的方式,故原告已经尽到了谨慎告知的义务。而被告提交的证据,以支票方式支付2万元货款与合同的约定以及以往付款的惯例不相符合。在原告已经告知被告付款方式的情况下,被告仍然向刘某付款,显然具有过错,而且原告对刘某的身份不予认可,为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确有困难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解决,不可未经对方同意,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以免因不适当履行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