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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39张碎片借据起诉还款 证据不足被判驳回
作者:韩跃 刘兰涛   发布时间:2008-07-31 11:13:40


    原告张瑞琴手持已被撕成碎片的39张借据起诉要求被告冯海民偿还借款贰万元,7月31日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撕成碎片粘到一起的被告所写借据20000元于2007年7月1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还款,借据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原告称,该借据是2006年12月在被告家要款时,被告夺去撕碎后粘到一起的。被告称,该借据是2005年12月去原告家借款时,原告没钱,在原告家当场撕掉的,后原告粘到了一起。随后原告于2007年前半年曾找安阳县司法局领导协调此事未果。另查明,原告所持粘到一起的借据为:有文字粘到一起的碎片为13张,未粘到一起无文字的为26张,合计为39张碎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持已经撕成39张碎片的唯一一张借据向被告追要借款,而被告则称未借原告款,并已撕毁借据扔在了纸篓里,原告则称借据是被告强行撕毁的。对此,法院认为,完整的借据是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最基本的凭证,根据习惯,将借据撕成碎片是终结借款关系或未形成借款关系的重要手段,即使如原告所说,是被告强行撕的条,原告在撕条后即应向法院或有关部门请求解决,而其在2005年12月1日撕条直至2007年上半年才找有关部门协调,并在2007年7月向法院起诉。综合以上情况,法院不能单纯以原告持有已撕成39张碎片的借据就认定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告所提供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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