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父母搭顺风车遇车祸 法院细解赔偿纠纷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07-31 15:20:55


    在上海某电信公司任驾驶员的李瑞,趁出车外地机会带父母搭车免费旅游。岂料,车辆在河北发生了车祸,导致老父亲受伤、老母亲身亡。因赔偿费家庭内部无法达成一致,大哥李惠把三弟李瑞和某电信公司告上法院。

    审理中,法院追加二哥李俊和老父亲(均未到庭)为案件原告。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三弟李瑞赔偿大哥李惠、二哥李俊和老父亲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丧葬费计13.66万余元。

    2006年4月9日6时30分许,李瑞驾驶单位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在河北省深州市沿肃衡路由北向南行驶,在穿越国道时,与天津市汽车运输五场的一辆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李瑞本人、同车的老父亲、老母亲人身受到伤害,老母亲经深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李瑞负主责;对方车辆驾驶员负次责,同车人员不负事故责任。当地公安机关则对李瑞办理了取保候审。2007年11月,深州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瑞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执行。

    母亲突遭死亡,大哥李惠等赶赴当地奔丧,又在深州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市汽车运输五场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当地法院在2006年9月10日,判决事故损失由李瑞和天津市汽车五场按七、三开的比例担责,李瑞和老父亲等人获得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同时判决老父亲获得老伴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总计6万余元。当时,母亲去世后,李惠、李瑞等举债办妥了善后事宜。在2006年12月,三兄弟协商损失承担未果。李惠起诉要求李瑞和其单位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19.5万余元。

    法庭上,李瑞辨称母亲是在2006年4月9日死亡,而大哥李惠未在1年内主张权利,直到2007年11月才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还认为若法院判决要承担赔偿,也应将自己能获赔份额作抵扣。

    电信公司也认为诉讼超过了时效,辨称李瑞有合法的驾照,而公司的车辆完好无损,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声称事故发生在2006年,而起诉赔偿数额要求按2007年的标准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于2006年4月。同年12月,为经济负担不成李惠起诉到法院。可见,该诉讼时效符合法定中止或重新计算情形。考虑到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已按当地标准确定,且获交通事故另一方30%的赔偿已生效,为了执法统一性,法院确定李瑞应当按上述标准,赔偿权利人剩余70%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为11746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4000元,丧葬费为5147.60元。因某电信公司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因疏于对车辆安全管理及对驾车员的必要监督,导致该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李瑞能否获得赔偿,法院以为李瑞是肇事方属事故主责,与母亲死亡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则无权在获赔金额中主张权利,遂作出了判决。(本案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