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同伴饮酒过度死 疏于救助担责任
作者:刘红连   发布时间:2008-08-21 15:55:09


    8月20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吴某、郭某、彭某、陈某连带赔偿原告王某、刘某损失两万元;被告康某赔偿原告王某、刘某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0日晚,被告吴某、郭某、彭某、陈某与原告之女王星英一同喝酒。王星英大量饮酒,导致醉酒。之后,上列被告扶送醉酒的王星英一起入住被告康某经营的旅馆,王星英一直酒醉昏睡不醒。吴某、郭某虽在房内照看,但因各被告对醉酒的王星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更未采取救助措施,同年12月2日王星英死于该旅馆房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王星英不能节制而大量地饮酒过度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死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吴某、郭某、彭某、陈某明知王星英饮酒过度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更未采取积极的帮助救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救治的时机,存在过错,故对王星英之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康某作为旅馆经营者,在明知入住其旅馆的王星英饮酒过度而未尽其服务行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